公開他人身份證資訊是否侵權

公開他人身份證資訊是侵犯隱私權的行爲。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爲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爲: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資訊;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個人資訊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資訊,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資訊、行蹤資訊等。
個人資訊中的私密資訊,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公開他人身份證資訊是否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