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的鑑定標準及賠償

人體輕傷的鑑定標準:對人的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的,爲輕傷。鑑定要考慮損傷和既往傷病的共同作用。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賠償標準:故意傷害致人身體輕傷後果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輕傷的鑑定標準及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