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動產損害賠償如何進行鑑定

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同時,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在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情況下,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對動產損害賠償如何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