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放學路上遭受損害學校擔責嗎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校在學生放學路上疏於防範,未保障學生安全有序放學,造成擁擠致學生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學生放學路上遭受損害學校擔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