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代理人有哪些種類?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權限內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民事訴訟代理人有沒有分類呢?如果有,代理人又有哪些種類的?下面,本站小編爲您詳細介紹。

民事訴訟代理人有哪些種類?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權隨監護權的產生而產生,隨監護權的消滅而消滅。

法定代理權爲全權代理

委託代理人

1、委託代理人的範圍:(意見第68條)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無民事行爲能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爲不宜作爲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爲訴訟代理人。

2、委託代理人的權限:授權委託書中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意見第69條)

3、委託代理人後,本人可以不出庭,但離婚案件除外。委託了代理人的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外,仍應當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民訴法第62條)

民事訴訟代理人一般能夠分爲兩類: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兩者具有一定的區別。如果您還要了解其他的相關內容,請登入本站官方網站進行諮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爲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