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代理人有哪些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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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代理人有哪些訴訟權利

很多的民事案件可以透過當事人發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民事訴訟的過程中當事人可以作爲訴訟主體參加同事也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蔘加,那麼民事訴訟代理人有哪些訴訟權利呢?下面就跟本站網站的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一下吧。

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權利:

1.有權調查收集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只有在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時,人民法院才主動調查、收集證據。爲了使當事人更好地承擔提供證據的責任,民事訴訟法賦予了訴訟代理人收集證據的權利。代理人可以調查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並要求有關鑑定部門對某一事實進行鑑定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訴訟代理人調查取證的工作應當支援。

2.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有關材料,一般指法庭審理過程中所有的證據材料、庭審筆錄,以及起訴狀、答辯狀、代理意見書等在法庭審理中涉及的材料。至於有關材料的具體範圍以及查閱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法定民事訴訟代理人的範圍有哪些

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與原民事訴訟法相比,本次修改限制了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刪除了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將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僅僅限定在: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作爲委託代理人,是在改革開放之初我國律師數量嚴重不足的特定歷史條件下,在程序法中設定的一種特殊的制度安排。但是,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人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和律師數量劇增,這種制度安排已經不符合社會發展的需求,並且從近些年的司法實踐來看,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代理案件,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越來越突出。主要表現爲:一是有些公民從未經法律培訓,又沒透過司法考試,就以營利爲目的從事訴訟代理活動,有的甚至假冒律師違法代理,擾亂法律服務市場秩序。二是較多的公民代理人法律專業知識匱乏,代理經驗、技能不足,調查、收集證據能力有限,難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是有部分法院退休但又不具有律師資格的法官的親朋好友從事公民代理活動,利用關係影響、干擾案件的依法辦理,影響司法公正。尤其是部分公民個人以訴訟代理人的名義長期包攬訴訟,甚至濫用訴訟的情況最爲普遍。

爲滿足訴訟代理需求,規範訴訟代理活動,這次修改明確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和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的訴訟代理人地位,允許其面向當事人提供民事訴訟代理服務,規範了訴訟代理活動,有效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本站網站的小編就爲大家介紹到這裏。透過閱讀上述的文章我們不難發現其實訴訟代理人享受的權利和當事人是一樣的,並且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指定爲相關的律師。若大家在實踐生活中需要指定有經驗的律師作爲自己的訴訟代理人的話。可以找尋我們本站網站有經驗的律師幫助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