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當事人雙方都享有的訴訟權利不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由於當事人參加訴訟的目的不同,他們在訴訟中地位不同,因此,有些訴訟權利爲雙方當事人所共同享有,有些訴訟權利則爲一方當事人享有。

民事訴訟當事人雙方都享有的訴訟權利不包括哪些?

1、原告享有的訴訟權利

(一) 請求司法保護,是民事訴訟中的原告享有的一項最基本的訴訟權利,凡是符合起訴條件的人,都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 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原告享有提出、撤銷、變更和放棄訴訟請求的權利。

2、被告享有的訴訟權利

(一) 有提起答辯和反訴的權利,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

(二) 有承認和反駁原告訴訟請求的權利。

3、原告、被告共同享有的訴訟權利

(一) 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每個當事人都可以委託1至2人代理其進行訴訟。

(二) 申請回避。爲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當事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更換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

(三)收集、提供證據。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人民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收集證據,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是真實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

(四) 進行辯論。在法庭上,當事人有權陳述自己的意見,論證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當事人提出的意見和主張,同時也可以透過書面方式行使這一權利。

(五) 請求調解。原告起訴後,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用調解方式審理民事案件,解決民事糾紛。

(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對於已經訴諸法院的民事糾紛,當事人仍然可以互相協商、達成和解。和解後,當事人應及時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確屬雙方自願,和解協議的內容又不違反國家法律,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及時批准。至於訴訟程序,則可以透過原告撤回起訴來終結。

(七) 當事人有權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先於執行。

(八) 對法庭上出示的證據,有權要求重新調查、鑑定或者勘驗。

(九) 提起上訴。對於未生效的第一審裁判,雙方當事人均有權提起上訴,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透過複審加以變更。

(十) 申請執行。判決生效後,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權利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實現自己的民事權益。

(十一)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認爲確有錯誤的,有權申請再審。

(十二) 有權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等。

(十三) 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和法律文書。當事人認爲庭審筆錄有錯誤的,有權要求補正。

當事人的上述訴訟權利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帶有處分實體權利性質的,包括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另一類不帶有處分實體權利的性質,屬於純訴訟上的權利,如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收集提供證據、申請回避、請求調解、進行辯論等。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爲訴訟時,如果對前一類訴訟權利也進行授權,必須在授權委託書中予以特別說明。

民事訴訟當事人雙方都享有的訴訟權利不包括哪些?從文中可以看出,民事訴訟當事人原告、被告各有兩項權利是不相同的,是對方不能享有的權利。絕大部分都是雙方共有的權利,當事人可以選擇行使其權利,也可以選擇不行使。另外,上述權利當事人可以親自行使,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