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什麼?

一、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什麼?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什麼?

1、原告提起訴訟的權利。

2、原告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撤回訴訟的權利。

3、原告有申請先予執行的權利。

4、原告有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費的權利。

5、被告有對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

6、被告有承認或者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起反訴的權利。

7、勝訴一方有申請執行的權利。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是什麼?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覈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3)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活動當中當事人擁有的權利還是比較多的,而這種權利的話,通常情況下指的都是程序方面的權利,比如說對於原告來說,他可以對於自己的訴訟請求進行變更,甚至是撤回自己的訴訟請求都是可以的,對於被告來說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會進行一個進一步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