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民警辦案不公平到哪裏投訴?

一、派出所民警辦案不公平到哪裏投訴?

派出所民警辦案不公平到哪裏投訴?

可透過陳述事實、申辯,跟工作人員講,也可依派出所給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一般爲派出所所在的公安局的上一級公安局)或者當地政府提起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若是受害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做到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爲,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二、關於故意傷害罪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爲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後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生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數額、危害後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派出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相關的治安管理處罰類型的案件的時候,可能會存在着不公平的這樣的一種現象,對於當事人來說,面對不公平的結果可進行投訴的,一般情況下是向上一級的公安機關來進行投訴,上級關機關會對此情況進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