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程序6種是哪些程序?

一、特別程序6種是哪些程序?

特別程序6種是哪些程序?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包括以下六種:

1、選民資格案件;

2、宣告失百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案件;

4、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5、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6、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度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問章規定。本答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序,與此對應的是概念是通常訴訟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回民事審判程序的一種,與普通程序相對。

普通程序即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答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特別程序即民事訴訟法對法院審理某些類型案件另行規定的程序,案件類型不同,審理的程序也不相同。

二、民事訴訟特別程序的特點

1、非訟性:選民資格案件除外。

2、審判組織的特殊性:獨任製爲原則,單一式合議庭爲例外。

3、審級制度和審限的特殊性:一審終審 審限較短。

4、級別管轄:一律由基層法院管轄。

5、免交案件受理費。

6、救濟機制的特殊性:不適用再審;自帶救濟。

三、特別程序案件的救濟途徑

1、適用特別程序作出判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法院提出異議。

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撤銷或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對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准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

利害關係人有異議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的特點包括免交案件受理費,不適用再審,級別管轄,一審終審,獨任製爲原則,單一式合議庭爲例外,選民資格案件除外等特別,救濟途徑包括對法院確認的調解可以提出異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