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程序特別程序

刑事和解主要存在於刑事訴訟過程中。受害人與犯罪嫌疑人達成刑事和解後,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免除或者減輕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那麼刑事和解的過程是怎樣的呢?

刑事和解程序特別程序

刑事和解程序特別程序:

1、應用程序階段。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8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權檢查雙方和解的過程中處理刑事案件和主持的和解協議和相應的決定。由此可見,刑事和解可以適用於公安機關從案件開始到人民法院作出最終判決的所有程序階段。在訴訟的不同階段,不同的機構負責刑事和解的具體工作。

2、自願和法律審查。

首先,自願是必要條件,確保刑事和解的合法性,所以爲了確保刑事和解的有效性,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有必要當主機協議各方和解是自願的,特別是和解的受害者是由來自外界的壓力。其次,刑事和解雖然強調雙方的自願性,但刑事和解也應以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適用案件和程序規則的限度爲前提。因此,也必須審查其合法性。

最後,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可以形成書面協議。對和解的自願和法律審查不僅要審查書面材料,而且要聽取當事各方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515(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時,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關於和解的意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也作了類似規定,假如雙方和解,公安機關應當審查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願和解,是否符合規定條件。公安機關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當事人雙方的意見,並予以記錄。必要時,可以聽取當事人的親屬、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的意見。

3、準備結算協議。

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審查後覺得和解是自願和法律相關的書面材料和聽證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並主持和解。和解協議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事實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的懺悔,承認他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道歉賠償受害人損失。

首先讓罪犯供認犯罪事件的經過,對被害人及其親屬認罪,表示悔改。受害者描述了犯罪對他的生活和工作的影響,描述了他的感受。調解人可以詢問受害人希望從和解中得到什麼賠償或賠償項目。參加者可就違例者如何補償及解決罪行發表意見。調解員主持了與會者達成的和解協議,並敦促與會者簽署和解協議。

刑事和解協議的內容:

(一)向受害人道歉;

(二)悔改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數額可觀的財產或者非財產損害的精神賠償;

(四)保護被害人安全的義務;

(五)防止再犯等應當承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