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規定迴避人員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規定迴避人員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規定迴避人員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迴避的對象包括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對於審判人員的範圍,《若干規定》明確爲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其他人員包括人民陪審員、執行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勘驗人員。

二、迴避方式和程序是什麼

1、《民事訴訟法》粼5條規定,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可見我國迴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迴避和申請回避並用。

2、自行迴避即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應主動退出該案件的審判及其他相關工作;申請回避則是僅屬於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申請,說明理由,如果迴避事由是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三、提起再審的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民事案件基於審判監督權提起再審的人或機關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及審判委員會、上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機關和公職人員不同,相應地,提起的具體程序也就不盡相同

2、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作出判決,一經宣告或送達,就具有約束力,不得隨意撤銷、變更。如果裁判確有錯誤,則只能透過再審程序進行糾正。在本院行使審判監督權的是本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他們對本院審判人員和合議庭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因此,本院院長髮現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決定再審的,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綜上所述,迴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迴避和申請回避並用,申請回避則是屬於當事人的權利,《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申請,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迴避,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