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迴避規定的法定原因有?

一、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迴避規定的法定原因有?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係。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係的總和。

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

二、民事訴訟法迴避規定的法定原因

民事訴訟法在迴避對象上,適用於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和執行人員,與刑事訴訟一樣,證人不適用迴避,只要知道案情就可以成爲證人。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2、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辦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這些其他關係包括了姻親、同學、同事、師生等。

6、審判人員、監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7、凡在一個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工作的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處理。

8、根據《法官法》的規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由此可見,對於民事訴訟法迴避規定的法定原因是什麼的相關問題,在小編的文章之中我們知道。民事訴訟迴避的原因主要有八個,國家法律對於這一方面有相關的規定,主要是因爲是直系的親屬,害怕影響法院的判決,具體的原因小編已經在文章中羅列出來了,提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