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被起訴不出庭怎麼辦?

一、欠錢不還被起訴不出庭怎麼辦?

欠錢不還被起訴不出庭怎麼辦?

欠錢不還被起訴不出庭可以由人民法院作出缺席判決,缺席審理。前提必須是已經送達。

1、法律對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沒有規定,法律只對立案後多久下判決有相關的規定;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爲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二、民事案件開庭不去會怎樣

1、法院可以拘傳到庭。

2、必要時可以缺席判決。

不出庭不影響訴訟請求,法院只要宣判就有強制力他必須履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說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現實生活當中欠錢不還這種事項是屬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對於債權人來說的話,可以透過起訴的方式要求被告償還錢財,但是往往這個時候被告不出庭參加訴訟活動,但實際上也不會影響到法院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