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一、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區別是:二者產生的時間不同;二者產生的理念不完全一樣;兩者程序規定不盡相同。小額訴訟程序指基層法院極其派出法庭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爲各省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均工資30%以下的,一審終審。(也就是說小額訴訟程序是簡易程序裏爭議標的額比較小的一類)(海事法院審理海事、海商案件,符合條件也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二、小額程序與簡易程序對比

1.二者產生的時間不同。從歷史上來看,簡易程序先於小額訴訟程序制度而出現。簡易程序制度的歷史一直可以追溯到教會法時期,當時,普通程序在審理期限上的滯後性以及訴訟成本的高昂引起了教皇的注意,在鼓勵法官儘可能減少訴訟費用卻收效甚微以後,案件最終在各種爭論聲中被區分爲普通訴訟程序和簡易訴訟程序。而在今後審理簡易訴訟案件時,一些繁瑣無用的純儀式性的程序即被免除。

2.二者產生的理念不完全一樣。從理念上講,簡易程序的設計目的並非是應對一種新出現的訴訟標的,而僅僅是爲了使繁瑣的訴訟程序更加簡便易行,其追求的價值在於訴訟效率與公共便宜。而對於小額訴訟來講,如前文所述,是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進步到最近若干年纔出現的產物,其產生的主要目的是爲了適應現代社會大生產的經濟和社會形勢。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小額訴訟的原告人甚至並非直接針對爭訟標的本身提起訴。

3.兩者程序規定不盡相同。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來講的,雖然程序上更爲簡易,但仍是一種較爲完善的訴訟程序;而小額訴訟程序雖然從本質上講是比簡易程序更爲簡化的程序,但由於其對象和理念的特殊性,所以規定了一些特殊的制度程序,如:一般不進行證據調查,當事人不得上訴、禁止反訴等,有的地方甚至有非訴訟程序的規定。

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都是相對於普通訴訟程序而言的,一些案件的情節輕微,並且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的,就不一定需要按照普通訴訟程序解決了。這種情況下按照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流程進行案件審理的效率將會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