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一、小額訴訟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簡易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1、二者產生的時間不同。從歷史上來看,簡易程序先於小額訴訟程序制度而出現。簡易程序制度的歷史一直可以追溯到教會法時期,當時,普通程序在審理期限上的滯後性以及訴訟成本的高昂引起了教皇的注意,在鼓勵法官儘可能減少訴訟費用卻收效甚微以後,案件最終在各種爭論聲中被區分爲普通訴訟程序和簡易訴訟程序。而在今後審理簡易訴訟案件時,一些繁瑣無用的純儀式性的程序即被免除。至於完全嚴格意義上小額訴訟制度的概念,基本上是20世紀初期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進步纔出現的產物了。

2、二者產生的理念不完全一樣。從理念上講,簡易程序的設計目的並非是應對一種新出現的訴訟標的,而僅僅是爲了使繁瑣的訴訟程序更加簡便易行,其追求的價值在於訴訟效率與公共便宜。而對於小額訴訟來講,如前文所述,是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進步到最近若干年纔出現的產物,其產生的主要目的是爲了適應現代社會大生產的經濟和社會形勢。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小額訴訟的原告人甚至並非直接針對爭訟標的本身提起訴訟,如專門設立的包括小額訴訟在內的公益訴訟,這種訴訟形式是針對社會普遍存在的矛盾而行使公民的監督權,是爲公益而起訴。

3、兩者程序規定不盡相同。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來講的,雖然程序上更爲簡易,但仍是一種較爲完善的訴訟程序;而小額訴訟程序雖然從本質上講是比簡易程序更爲簡化的程序,但由於其對象和理念的特殊性,所以規定了一些特殊的制度程序,如:一般不進行證據調查,當事人不得上訴、禁止反訴等,有的地方甚至有非訴訟程序的規定。

二、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的概念是什麼?

(一) 小額訴訟程序概念

要對小額訴訟程序概念有一個清晰的闡述,研究國內外法律對小額訴訟程序的界定是必不可少的。

它規定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於訴訟爲 30 萬日元以下的金錢支付請求事件,以借款債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日常生活中所發生的小額事件爲對象,僅限於金錢支付請求而不包含物的交付請求。由各國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對小額訴訟程序的界定均主要從案件標的額和案件類型兩個方面爲基點進行界定的。而在國內學者的研究中,理論上主要存在兩種理解,從廣義上講,小額訴訟程序與傳統的簡易程序制度有很大的相似之處,即二者都是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爲了解決相對不復雜民事糾紛而使用的較普通程序而言低成本、較快捷、簡便易行的民事訴訟程序。而狹義上的小額訴訟程序則專門指用於解決較小標的額,較簡易程序更爲簡便的民事糾紛的一種特殊的訴訟程序,其在性質上絕不是簡易程序的附屬程序,也不是簡易程序的分程序,而是與簡易程序相互聯繫,同時並列存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程序。狹義的小額訴訟程序是一種新型的訴訟程序,其發展只有序。狹義的小額訴訟程序是一種新型的訴訟程序,其發展只有幾十年的歷史,是現代民事訴訟程序體系中較爲特殊的一種程序。由於小額訴訟程序具有使用範圍特定、程序簡便等特點,法官也因此被賦予了更多的職權和自由裁量權。在民事訴訟活動中適當的引入該程序,能夠極大的減輕法院的壓力,提高審判效率,降低審判成本,同時也有利於當事人方便快捷地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達到提升國家法治水平的目標。

(二)簡易程序的概念簡易程序是訴訟法的一個重要概念,對於這個問題,各國立法並沒有統一的規定,理論上更是衆說紛紜。在國外,有觀點認爲簡易程序是以相對快速、簡單的方式或處理案件的沒有陪審團的程序;也有觀點認爲簡易程序是指相對於通常訴訟程序而言,以簡易、迅速處理爲目的的訴訟程序,具體指督促程序、保全訴訟程序等。】對簡易程序的理解應主要從三個方面理解,即傳統意義上的民事簡易程序;狹義的民事簡易程序,以及小額訴訟程序。在傳統意義上,一般民事簡易程序既包括狹義的民事簡易程序,也包括小額訴訟的簡易程序;而狹義的民事簡易程序也稱爲普通意義上的民事簡易程序,其不僅排除了民事訴訟中的其他簡易程序,而且也排除了小額訴訟這種更爲簡易化的簡易程序。我國目前民訴法的相關規定,主要就是採用了傳統意義上的劃分。民事簡易程序在我國的立法實踐中的重要體現是在《民事訴訟法》中。在這部法律發展過程中,簡易程序開始有了專門的獨立規定,也使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被明確的區分開來,簡易程序也因此有了自己獨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看出,在國內外,簡易程序的概念通常是與普通訴訟程序相比較而得出的,並且具有某種特定的目的。對於簡易程序概念主要存在兩種理解:一種認爲簡易程序是簡化的普通程序,另一種則認爲簡易程序不是簡化的普通程序,而是一種獨立於普通程序並與之並存的訴訟程序。更加贊同後者的觀點。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小額訴訟程序主要就是因爲是屬於一些比較簡單的案件,而且相對來說的話,訴訟的標的也是比較小的,所以可以適用該程序簡易程序主要是案件比較複雜的,但是兩者之間還是存在着很顯著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