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司法解釋有哪些

一、強制執行最新司法解釋有哪些

強制執行司法解釋有哪些

(一)、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由行政的審判庭負責審查。經教育,行政行爲相對人自動履行的,即可結案。需要強制執行的,由行政的審判庭移送執行庭辦理。

(二)、對於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爲,人民法院必須認真進行審查,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堅決防止和杜絕違法失職現象的發生。因不審查或不認真審查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人民法院經審查,確認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爲有明顯違法問題,侵犯相對人實體合法權益的,裁定不予執行,並向申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二、如何催促法院執行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後,強制執行需要先經過人民法院的審查,滿足強制執行的條件纔可以執行,而且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期間要負責監督責任,如果有侵犯人體合法權益的,不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