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司法解釋有哪些?

一、執行異議司法解釋有哪些?

執行異議司法解釋有哪些?

執行異議的司法解釋規定如下:申請執行異議應當提交相關的執行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附有異議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證據材料等資訊;符合條件的執行異議申請,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如果材料不齊備的可以通知當事人補齊,逾期未補齊的不予受理;異議不成立的,法院裁定駁回異議,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異議的執行行爲。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爲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爲;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爲;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爲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二、執行異議申請書如何寫?

申請人:(基本情況)

請求事項:

ΧΧΧΧΧ糾紛一案,業經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判決,與Χ年Χ月Χ日送達生效,進入執行程序。訟爭標的ΧΧΧ,系ΧΧΧ,人民法院判決ΧΧΧ,剝奪了我的ΧΧΧ權利,特提出異議。請求人民法院處理好ΧΧΧΧΧΧ糾紛問題後再予執行。

事實和理由:

(寫明案件的經過、事情起因、爭訟標的及法院判決的結果等)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執行異議在民事訴訟中,指的就是執行過程案外人員對執行的標準提出不同意的意見,主張實體權利。目的是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寫明具體的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