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獨任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法定獨任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獨任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1、基層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

2、特別程序(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案件除外);

3、非訟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權判決程序除外);

二、獨任制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獨任制具有兩個方面的特點:

第一,它能夠較好的體現法官審判的獨立性,能有效保證法官個人審判意志不受外界的干預。對獨任製法官而言,一人獨任審理將意味着由個人承擔全部的審判責任,從而有利於加強責任心;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投入審判的法官,由此也節約了國家的審判成本和審判資源。

第二,獨任制缺少其他法官的共同討論和同行的監督,獨任制審理時出現審判失誤的可能性相對要大一些。

三、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適用範圍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條 起訴方式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 傳喚方式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一百六十條 獨立審理和庭審程序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二條 小額訴訟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第一百六十三條 轉爲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爲普通程序。

在日常生活中,民衆比較熟悉的獨任審理的案件主要還是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糾紛,事實上,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對於部分情節特別輕微的自訴案件,法院也可以採用獨任審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