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獨任審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適用獨任審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適用獨任審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獨任審判,即由審判員1人對案件進行審判並作出判決的審判形式。是中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之一。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凡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都可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根據規定,“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二、哪些民事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法院判決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到上級法院。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

1、起訴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

3、非訴程序

4、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衆多的

5、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6、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

7、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8、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綜上所述,法院審判上有不同的程序,對於簡單的,適用於簡易程序的民事糾紛案件,法院可以採取獨任審理的方式審理。在刑事訴訟中,對刑事自訴案件、案情輕微,後果不嚴重的案件,法院也能用一人審判員獨任審理的方式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