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被羈押在監獄的人案件怎麼審理

一、起訴被羈押在監獄的人案件怎麼審理?

起訴被羈押在監獄的人案件怎麼審理

如果民事案件的被告屬於服刑人員,人民法院則應當到服刑的監獄開庭審理案件,不能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案件立案後多長時間開庭?

開庭的時間在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人民稜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三、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被告方現在被關押在異地監獄,在這種情況下自己提起民事訴訟的話,法院不會因爲被告方關押在異地監獄而不立案。或者在對方服刑期間,自己也能先透過律師調解,跟對方存在的民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