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羈押無罪會在什麼時候放人?

審查起訴羈押無罪會在什麼時候放人?

一、審查起訴羈押無罪會在什麼時候放人?

1、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並不意味着不起訴。如果補充偵查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則提起公訴,此時並不會變更強制措施。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檢察院此時纔會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補充偵查2次,至少兩個月的時間後,纔會變更強制措施。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4、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審查起訴的受理

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期限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收到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後,應當指定檢察人員審查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作爲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及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2、經過審查,對具備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審查起訴登記表,對移送的起訴意見書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或者有遺漏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按照要求製作後移送或者在3日內補送。對於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採取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受理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辦理。

3、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爲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起訴的偵查機關;認爲屬於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偵查機關。

4、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認爲屬於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時,可以直接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偵查機關。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我國審查起訴羈押無罪的話會立即放人的。一般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如果證據不足的話,人民檢察院會判定起訴條件不足,最後是不予以起訴。如果符合受理條件的話,會在一個內完成補充偵查流程的。針對審理起訴的受理,相關法律條例也是做出了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