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羈押三個月未移送審查起訴怎麼辦

一、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羈押三個月未移送審查起訴怎麼辦?

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羈押三個月未移送審查起訴怎麼辦

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羈押三個月未移送審查起訴的,可以申請解除強制措施或申請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三、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立案偵查。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爲 重大案件:

(l)一次運送20~49人偷越國(邊)境的;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3~4次的;

(3)使用簡陋、破舊、報廢、通氣狀況很差的船隻或者車輛等不具備必要安全條件的交通工具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4)違法所得5~20萬元的;

(5)造成被運送人重傷1~2人的;

(6)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爲特別重大案件:

(1)一次運送50人以上偷越國(邊)境的;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運送人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二人以上的;

(4)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事實上,對於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偵查羈押期限滿三個月都不能完成偵查工作,公安機關也可以依法申請延長羈押期限,公安機關沒有依法申請延長羈押期限,如果不解除強制措施,就涉嫌超期羈押,超期羈押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