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我國法律認定的一個罪名,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爲或者運送人數衆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爲,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放縱走私罪與相關罪名的界限

(一)本罪與走私罪共犯的界限。

海關人員與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謀,故意使走私行爲得逞,其實質上是海關人員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爲,只不過分工不同,故應當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事先有無通謀”是區分本罪與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關工作人員與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謀並互相勾結實施走私行爲的,則構成走私罪的共犯。

(二)放縱走私過程中的受賄行爲的性質界定。

對於海關工作人員在放縱走私過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走私人財物,但並無走私之共同故意和行爲,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其行爲構成放縱走私罪和受賄罪,應該實行數罪併罰。但另有人認爲,這屬於牽連問題,應該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按刑罰較重的罪來定罪處罰。理由是收受或索取走私人財物這一行爲的目的是爲了放縱走私,也就是說收受或索取賄賂是放縱走私的一個客觀要件,所以,對放縱走私的這一客觀行爲只能作出一次評價,而不能作出重複評價。

(三)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海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發現的走私行爲沒有發現,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玩忽職守罪處罰。兩罪主要區別在於:本罪的主體只能是海關工作人員,而後罪的主體不僅包括海關工作人員,而且包括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而後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

(四)本罪與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明知走私行爲構成犯罪,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而是枉法處理,以罰代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實質上也是一種“徇私舞弊放縱走私”的犯罪行爲。但其與本罪的“放縱走私”又有一定的不同。本罪的“放縱”行爲是對走私行爲不作任何處理,而後罪的“放縱”行爲,則可能是行政執法人對走私行爲的降格處理,以行政處罰代替追究刑事責任等,從社會危害性上講,比本罪的“放縱”行爲要輕一些。因而在實踐中,應當按照刑法第402條規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來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放縱走私犯入關,導致國家相關的利益受損。這類行爲不僅導致非法的貨物進入國內,沒有品質保證,也導致國家稅收受損。因此加大打擊犯罪的力度是非常有必要的,確保進出口貨物安全,確保國家安全,保障國家的利益不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