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刑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出入國(邊)境的管理制度。行爲對象是除己之外的他人。他人既可能是中國人,亦可以是外國人;既可以是一人、兩人,也可以是3人以上的多人,但不包括行爲人自己。行爲人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時,也必然偷越了國(邊)境,但其行爲應被主行爲吸收,不再構成獨立的偷越國(邊)境罪,而應以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併罰,行爲人如在組織後又運送被組織的人偷越國(邊)境的,則屬牽連犯罪,對之應擇重罰而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治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爲。非法,是指違反有關出入國(邊)境的管理法規,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國務院批准公安部的《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對非法越境去臺人員的處理意見》等等。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而運送了符合條件的出入境人員,就不構成本罪。另外,雖然違反了有關法規,而以不正當的方式運送了不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運送,是指以車、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其他方法如徒步帶領、將越境的違法犯罪分子偷運送出或接入國(邊)境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爲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國人,亦可以是外國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圖偷越國(邊)境而仍決意予以運送。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運送其出入國(邊)境的,則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如出於營利、迷戀女色、礙於情面、迫於威脅等等,但動機如何,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對於犯罪分子運送他人偷越邊境的行爲,是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處罰的,特別是運送多人偷越邊境的,或者多次運送他人偷越邊境的行爲,還需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如果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情況,是需要從嚴進行判決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