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構成要件有什麼?

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構成要件有什麼?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構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出入境管理的規定和公安邊防出入境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各種方式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具體方法有:

1、行爲人採用了飛行器將他人運送偷越國邊境;

2、行爲人採用了船隻等水上水下運輸工具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

3、行爲人採用了汽車、火車等陸上交通工具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

4、行爲人採用徒步行走的方式引領護送他人偷越國邊境;

5、行爲人採用其他方式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爲是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而故意爲之,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產生。

二、偷越國境罪客觀要件包括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爲。所謂“偷越國(邊)境”,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行爲。其偷越國(邊)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一般表現爲在不準透過的地點祕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車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雖然是在指定的地點透過,但僞造、塗改、冒用出入境證件或用其他矇騙手段矇混過關的,例如有人藏在進出國(邊)境的飛機、船隻、汽車裏,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裝貨的集裝箱或行李箱中。

無論採取什麼方法,只要是實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爲的,都是偷越國(邊)境行爲。在這裏,需要注意的是,行爲人僅只是塗改、僞造了出入境檔案,還沒有進一步實施偷越國(邊)境行爲的,就不能構成本罪,而可能觸犯其他罪名,如僞造公文、證件、印章罪,對外國人入境後在我國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對外國人開放地區旅行的、都不能視爲偷越同(邊)境的行爲、不能以本罪論處。

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的構成要件有4個,偷越國境罪在客觀方面侵害的是國家邊境的管理規定,表現爲偷越國境,有嚴重的違法行爲。偷越國境的方式和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可以使用輪船偷渡,也可以靠步行偷渡,還可以冒用他人的出入境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