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後補充證據期限書面

開庭後補充證據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來確定。

開庭後補充證據期限書面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