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間確定後原告補充證據可以嗎?

一、 開庭時間確定後原告補充證據可以嗎?

開庭時間確定後原告補充證據可以嗎?

可以在開庭時間確定後原告補充證據,法院沒有指定舉證期間或者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當事人雙方可以在法庭調查階段任意提交證據材料。法庭應予以安排質證。法院已經指定舉證期間的,在舉證期間內沒有提交證據,而在庭審中提出證據的,法院應當責令說明理由,理由成立的,法庭予以質證;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不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並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後提出反駁並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複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二、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開庭審理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案件具體認定情況來進行辦理,當事人應當根據自己的訴訟請求來提交有關證據,相關情況還需要由法院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並結合實際的證據認定情況來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