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開庭時間遲到會有什麼後果?

一、原告開庭時間遲到會有什麼後果?

原告開庭時間遲到會有什麼後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庭審遲到現象應規範處理》相關規定:

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未準時到庭,應區分以下情形分別予以處理:

1、原告或被告一方在傳票確定的時間未到達指定審判地點,但遲到未超過30分鐘.

合議庭應當要求原告如實向法庭陳述遲到原因,如不屬於正當理由,應當予以訓誡後,准許其進入審判區並在當事人席就座。

2、原告未按傳票所載的時間到達指定審判地點,超過 30分鐘未出庭。

合議庭作如下宣告:“(說明原告未出庭情況)本院將查明原告未到庭的相關情況,如有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本院將延期審理,另行確定開庭日期。如無正當理由,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本案將按原告撤訴處理。具體結果另行通知。”以上宣告記入筆錄。

3、被告超過開庭時間30分鐘未到庭的,如合議庭認爲不影響案件審理的可缺席審理;如認爲可能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可延期審理。

庭審終結前被告到庭的,合議庭在查明被告人身份後,要求其向法庭陳述遲到的原因,合議庭依據理由是否正當和案情需要,決定是否准予其參加庭審,但對於其未準時出庭的行爲應予以訓誡。

允許被告參加庭審,對於已經完畢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除合議庭認爲有必要外,一般不予恢復。如繼續進行缺席審理,可准予被告旁聽。

4、對於各方當事人均未按照法庭通知的時間到庭的,合議庭應當延期30分鐘開庭,由書記員將情況記錄在案。在延期的時間內如有一方當事人到庭的,合議庭即應宣佈開庭,按照前款第1—3項處理。

二、開庭前要準備的內容如下:

1、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被告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爲由對受理民事案件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

(2)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

(3)仲裁協議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2、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5、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6、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覈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7、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8、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調查。委託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9、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10、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2)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3)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開庭審理的,透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11、基於同一事實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原告在起訴狀中直接列寫第三人的,視爲其申請人民法院追加該第三人蔘加訴訟。

是否通知第三人蔘加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

12、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爲《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13、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爲新案受理。

14、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後,透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方式,作好審理前的準備。

15、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1)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2)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3)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託鑑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4)組織交換證據;

(5)歸納爭議焦點;

(6)進行調解。

16、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17、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對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當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

18、法庭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焦點問題進行。

19、當事人在庭審中對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認可的事實和證據提出不同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責令其提供相應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爭議焦點進行審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開庭就代表着案件可以進行審判,但如果作爲原告而遲到的話,那麼就會引起嚴重的後果,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之下,法院一般會作出撤訴或者是缺席的判決,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自己保護,在開庭的時候一般要提前的到達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