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之中保全敗訴了怎麼處理?

一、民事糾紛之中保全敗訴了怎麼處理?

民事糾紛之中保全敗訴了怎麼處理?

申訴敗訴之後的正確處理方式是當事人再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當事人的申訴申請,由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統一受理。當事人應向控告申訴部門提交申訴書、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裁判文書以及能夠證明申訴主張的其它證據材料

房產糾紛申訴敗訴的當事人若被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再審仍不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 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二、財產保全費用如何計算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爲了在案件審結之後,被保全者有履行判決書的能力。但是並不是說法院受理保全請求之後,法院最後就會宣判保全者是勝訴方,在敗訴之後,是可以在拿到判決書之後的限定時間內,再次向法院提出保全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