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訴訟管轄法院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公益訴訟管轄法院規定是什麼?

民事公益訴訟管轄法院規定是什麼?

民事公益訴訟管轄法院規定是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爲可以損害結果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來進行管轄。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一般由侵權行爲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檢察院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本區域其他試點地區人民檢察院管轄。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爲確有必要,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爲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認爲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交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應當報請其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二、民事公益訴訟的範圍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中發現污染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在沒有適格主體或者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而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包括履行職務犯罪偵查、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審查起訴、控告檢察、訴訟監督等職責。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爲同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爲抗訴不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案件或者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第二審法庭。

三、公益訴訟案件如何處理

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與被告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調解。和解協議、調解協議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民事公益訴訟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訴訟請求全部實現的,可以撤回起訴。

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對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意見所依據的事實,以及履行訴前程序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於可能因被告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關的其他損害情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議對被告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根據人民檢察院建議,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檢察院無需提供擔保。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是涉及到公益訴訟的話,那麼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一定的處理,通常狀況之下需要找準管轄的法律損害行爲發生地,還有就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是有權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