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發回重審改判機率有多大

一、刑事案件發回重審改判機率有多大?

刑事案件發回重審改判機率有多大

很大,90%以上,上訴案件發回重審是看一審案件,確實存在第一程序錯誤二認定事實不清,第三適用法律錯誤三方面存在那一個都要發回重審的。否則是不存在發回重審理由。

首先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原因主要有:

1、 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

2、程序問題。

發回重審,如果檢察院沒有抗訴,那不管是什麼原因,重審都不得加重原判決的刑罰。重審只能維持或者減輕,不能加重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二、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包括哪些?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認爲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

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所謂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包括:

(1)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如,案件性質不是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審中沒有實行公開審判。據以定案證據沒有當庭質證等等。

(2)違反迴避制度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中及有關人員依法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例如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或者其他應當自行迴避的人員沒有迴避等。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如某審判員在庭審中未允許被告人進行辯護或者最後陳述;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如,不具備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法定資格的人蔘加合議庭;實際參加法庭審理的法官與法律文書中署名的審判長、合議庭成員不一致;審判委員會在委員未過半數的情況下研究並決定案件等。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除了刑事案件之外,對於民事案件,受理上訴案件的人民法院也是可以進行改判的,除此之外,還可以由二審的人民法院自己進行審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二審人民法院如果是認定一審法院的判決沒有任何錯誤的,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