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權的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一、追償權的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追償權的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一)在委託關係中,受託人爲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保證人以自己的財產對主債權人進行清償並使得主債務人免責,構成了必要費用之支出,當然有權對主債務人請求返還。具體包括:

1、保證人清償的債權金額。作爲受託人,保證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償還自己替債務人償還的債務或其他免責行爲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一般情況下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其他從債務。

2、保證人清償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對於處理委託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受託人可以要求委託人償還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託提供保證的保證人同樣有權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其清償額的利息,但利率應採用法定利率。

(二)未經委託而提供保證的,根據無因管理的原理,保證人的追償應以主債務人所受利益爲限,主債務人必須償還必要費用。

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裏所指的必要費用主要包括:

1、管理人在管理事務中直接支出的費用。

2、管理人在事務管理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二、什麼是債務追償權?

保證人對於債務人的追償權是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內部法律關係,保證人享有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有以下兩點:

(一)保證人提供保證,會與債務人簽訂委託協議。保證人可以根據雙方間的委託協議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如果保證人提供保證未經主債務人委託而進行,也就是說雖然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但保證人的清償行爲使主債務人從中受益,根據無因管理的法律規定,保證人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支付必要的費用支出。

(二)除依據雙方間法律關係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外,保證人還可以根據代位求償權的一般民法原則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代位權屬於法律上的債權轉移,無論是否經過債務人同意,保證人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後,債權人的權利在清償的範圍內轉移給了保證人,保證人享有主債權人的權利,可以要求主債務人償還。

追償權是爲了保護保證人的權益而設定的。追償權一般有三種,追償權的性質是要求致害人償還墊付費用。追償權是一種不確定的債權,它是基於一定的前提而產生的有一定的民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