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獨任審理和簡易程序審理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獨任審理和簡易程序審理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獨任審理和簡易程序審理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適用範圍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條 起訴方式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 傳喚方式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一百六十條 獨立審理和庭審程序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二條 小額訴訟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第一百六十三條 轉爲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爲普通程序。

二、簡易程序的特徵有哪些?

(1) 訴訟方式簡便。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應採取書寫起訴狀的方式,口頭起訴僅僅是例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口頭起訴,省去了原告人因準備訴狀而花費的時間。

(2) 受理程序簡便。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須向原、被告分別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還須在規定期限內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訴狀規定期限內可以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規定期限內還要向原告發送答辯狀副本等等。而在簡易程序中,受理無須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開庭審理也無須進行公告、通知。如果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則可以同時起訴、應訴和答辯。案情特別簡單的,時間和人力又允許的,還可以當即審理。

(3) 傳喚方式簡便。在普通程序中,傳喚當事人、證人必須用傳票,並且必須在開庭3日前通知。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則可以用簡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認爲適宜的任何方式進行傳喚,比如打電話、捎口信、有線廣播或口頭約定等方式。當然,通知應以直接通知本人爲原則,未直接通知本人的傳喚不能視爲合法的傳喚。

(4) 實行獨任制審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其組織形式有合議制和獨任制兩種。合議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審判組織形式,適用於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採用獨任制,從開庭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到依法裁判或調解,都是隻有審判員一人擔任,不必進行合議。審判員在獨立審理時,必須配備書記員專門負責記錄,不得自審自記。

(5) 開庭審理程序簡便。不受庭審前通知當事人的手續和時間的限制,在簡易程序中,法庭審理可在受理後立即進行,無須辦理傳喚手續,即使另行指定開庭日期的,也不受日前通知的限制,可以以任何適宜的方式通知、傳喚當事人,通知和傳喚均不辦理專門的文書手續,只須記錄即可。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獨任審理和簡易程序審理是一回事,只有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才能由審判原一人審理,如果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過程中發現案情較爲複雜,不適合採用簡易程序,也能轉成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