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獨任審理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二審獨任審理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二審獨任審理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二審不會獨任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理方式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爲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二、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獨任審理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獨立審理和庭審程序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三、民事訴訟二審結果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二審裁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四、民事訴訟二審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綜上所述,在當事人提出上訴後,二審一定是由合議庭審理的,另外,一審過程中發現不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話,可以轉成普通程序,如果轉成普通程序,大多數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糾紛都是合議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