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一審二審的區別是怎樣的?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的原則。我國法院有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且兩者是獨立的。兩審終審制並不意味着所有的民事案件都需要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二審並不是一定會發生的。民事訴訟一審二審有什麼區別和聯繫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爲大家做出介紹。

民事訴訟一審二審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一審二審的聯繫與區別

(一)民事訴訟一審二審的聯繫

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是民事訴訟中獨立的審判程序。第一審程序是第二審程序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審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第二審程序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第一審程序中,當事人對一審判決和裁定在上訴期限內不上訴,或一審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以及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一審終審的案件,均不會發生第二審程序。

(二)第二審程序雖然與第一審程序一樣是基於當事人行使訴權而產生的,但兩者卻存在着以下區別:

1、審級不同。一審程序是案件的第一審法院適用的程序,而二審程序卻是第 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適用的程序。

2、審判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一審程序的發生是因爲當事人行使了起訴權,二審程序的起因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起訴權與上訴權雖然同屬訴權,但其直接目的是不同的。行起訴權是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運用法律,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上訴權的直接目的是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審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及適用的法律,以改變一審裁判,從而達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終極目的。

3、任務不同。第二審程序除了完成同一審程序的相同任務――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紛以外,還擔負着檢查、監督下一級法院審判工作的任務。

4、適用的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既可以適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而審理上訴案件,只能適用二審程序,二審程序中沒有規定的,應適用普通程序中的相關規定。

5、審理期限不同。一審審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爲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爲普通程序繼續審理(由簡易程序轉爲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二審審限: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審限爲3個月,特殊情況由本院院長批准延長;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爲30天,不能延長。

6、裁判的效力不同。二審法院對第二審案件作出的裁判宣告後立即生效,爲終審判決;而一審案件的裁判有生效與不生效之分,允許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上訴權。

二、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即告終結的制度。法院審判案件,就審判程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兩審制。兩審終審制,就是一起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終結審判的制度。也就是說,地方各級法院對於按照審判管轄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一審(初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後,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上一級法院有權受理針對下一級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上訴或抗訴,有權經過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改變或維持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這時,上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審級制度的實質是要求審判必須按審判程序嚴格進行,不得越級審理案件。

兩審終審制度主要針對發生了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訴訟案件,這裏強調訴訟案件,法院審理的案件分爲兩類,一類是需要經過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訴訟案件,另一類是非因民事法律關係發生具體爭議而請求法院確認一定的事實狀態的非訴訟民事案件。針對訴訟程序適用兩審終審制度,而非訴訟民事案件適用一審終審,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民事訴訟一審二審的聯繫是一審是二審的前提,二審是一審的繼續。若一審調解達成協議或不上訴均不會發生二審。民事訴訟的一審和二審在審級、審批發生原因、審判程序、任務、審理期限以及裁判效力等方面都存在着顯著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