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一審與二審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一審

民事訴訟法中一審與二審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在中國,普通的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性質較嚴重、問題較複雜、影響較廣大的第一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就是終審。

二、二審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三、民事訴訟法中一審與二審的區別

第二審程序雖然與第一審程序一樣是基於當事人行使訴權而產生的,但兩者卻存在着以下區別:

(一)審級不同。

一審程序是案件的第一審法院適用的程序,而二審程序卻是第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適用的程序。

(二)審判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

一審程序的發生是因爲當事人行使了起訴權,二審程序的起因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起訴權與上訴權雖然同屬訴權,但其直接目的是不同的。行起訴權是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運用法律,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上訴權的直接目的是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審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及適用的法律,以改變一審裁判,從而達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終極目的。

(三)任務不同。

第二審程序除了完成同一審程序的相同任務――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紛以外,還擔負着檢查、監督下一級法院審判工作的任務。

(四)適用的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既可以適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而審理上訴案件,只能適用二審程序,二審程序中沒有規定的,應適用普通程序中的相關規定。

(五)裁判的效力不同。

二審法院對第二審案件作出的裁判宣告後立即生效,爲終審判決;而一審案件的裁判有生效與不生效之分,允許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上訴權。

從文中的介紹可以看出,對於民事訴訟法中一審與二審的區別,一共包含審計不同、審判程序發生原因不完全相同等五點。這五點區別分別從不同的方面,以及角度進行分析的。因此,大家在區別兩者時,可以從這些內容中進行了解。至於具體的內容,小編已經在文中作了詳細的介紹,如果有興趣的,不妨多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