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的新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於第二審程序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二審的新規定是怎樣的

第一百六十二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三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身份號碼、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

(三)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四條上訴狀應當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覈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爲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爲撤銷。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民事訴訟二審的新規定,相信透過以上內容,大家對二審的案件審理程序都比較瞭解了。當事人上訴應在法院判決書送達當天算起十五天內提出,提出上訴也應向法院提交上訴狀,將上訴的理由與案件的事實進行清楚的說明。民事訴訟的二審判決生效之後,當事人不應再次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