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獨任審理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訴獨任審理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民訴獨任審理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適用範圍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二、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七條 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的;

(四)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五)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七)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後,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後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人民法院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爲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並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案件轉爲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

第二百五十九條 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准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採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第二百六十條 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後不得轉爲簡易程序審理。

第二百六十一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第二百六十二條 人民法庭製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必須加蓋基層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層人民法院的印章。

第二百六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卷宗中應當具備以下材料

(一)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筆錄;

(二)答辯狀或者口頭答辯筆錄;

(三)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

(四)委託他人代理訴訟的授權委託書或者口頭委託筆錄;

(五)證據;

(六)詢問當事人筆錄;

(七)審理(包括調解)筆錄;

(八)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調解協議;

(九)送達和宣判筆錄;

(十)執行情況;

(十一)訴訟費收據;

(十二)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審理的,有關程序適用的書面告知。

第二百六十四條當事人雙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口頭提出的,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捺印確認。

本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的案件,當事人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第二百六十五條原告口頭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等基本資訊,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等準確記入筆錄,由原告覈對無誤後簽名或者捺印。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

事實上,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也很少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糾紛,即使用簡易程序審理,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適合採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轉成普通程序審理,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糾紛,通常立案後的三個月內就能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