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評議規則有什麼?

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這一規定體現了庭審的民主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案件經過評議得出符合多數人意見的評議結果。特別是在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核實,以及是否構成犯罪,量刑的適用等方面,如果只聽取個人意見或者僅憑長官意志所左右而不經過充分討論,就會使案件得不到充分的評議,爲形成錯案埋下隱患,同時也失去了組成合議庭的意義。具體規則有:

合議庭評議規則有什麼?

一、合議庭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二、合議庭成員、主審法官、審判長由庭長指定。院長或庭長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自己擔任審判長。

三、合議庭成員必須共同參加對案件的審理,同時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及責任的認定,適用法律以及處理結果等共同負責。

四、合議庭評議案件,必須堅持以事實爲依據,法律爲準繩的原則,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五、合議庭評議案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議庭成員在評議中發表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院長、庭長可以列席。

院長、庭長對合議庭決議有異議,有建議合議庭複議案件的權力。

六、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主審法官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審判長作爲主審法官的,由審判長先發表意見。合議庭組成人員都應發表自己明確的意見,不應當沉默或在表決中棄權。

七、合議庭對各類案件進行審理和評議,除需提交審委會討論的案件外,對其評議的案件有決定權,可逕行裁判。

八、合議庭應對下列庭審事項進行評議:

(一)訴訟主體是否適格(包括追加、變更當事人等);

(二)案件不公開審理的確定;

(三)決定調查取證、勘驗、鑑定;

(四)對證據的認定;

(五)合併或分開審理;

(六)對訴訟請求的變更是否准許;

(七)調解協議;

(八)案件的審結;

(九)審理中其他需要評議的事項(包括按自動撤訴處理、申請撤訴、缺席開庭和判決、延期開庭審理、訴訟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財產保全、訴訟證據保全、先予執行,對妨害民事訴訟採取強制措施,民事制裁等)。

九、執行局合議庭應對下列案件進行評議:

(一)當事人或案外人對執行提出異議的;

(二)執行過程中需要變更或追加執行主體的;

(三)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需要拍賣、變賣的;

(四)中止執行的;

(五)終結執行的;

(六)其他需要評議的事項。

十、案件審理完畢,主審法官應及時寫出審理報告,合議庭成員應在開庭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評議。

對其他事項的評議,可根據案件進展情況及時進行。

十一、主審法官在評議案件時應當向合議庭其他成員詳細闡述案件事實。逐個對全部已認證、待認證證據的認定、案件事實的確定、責任的承擔以及適用法律提出自己明確、具體的意見。

十二、合議庭其他成員應認真聽取主審法官的彙報。對彙報內容有異議時,應及時提出自己的意見和依據,表決時應具體說明理由。

十三、院長、庭長列席參加評議案件時所提出指導性的意見,不得記入筆錄。

最後,合議庭的審判結果如果是當庭判決的話,審判書三日之內就可以到手,如果是庭審後審判員根據庭審得出的話會晚一些,當事人在收到判決書時,如果判決書上沒有規定執行時間,當事人應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