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送達的送達日期以什麼爲準?

在一些民事案件中,直接聯繫當事人有困難,人民法院就需要將有關文書透過郵寄送達給案件當事人。但是由於受距離等因素的影響,當事人收到文書的時間不能一概而論。那麼,郵寄送達的送達日期究竟以什麼爲準?針對這一問題,讓本站的小編爲大家簡單說一說。

郵寄送達的送達日期以什麼爲準?

郵寄送達的送達日期以什麼爲準?

郵寄送達是在人民法院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將送達文書交郵局掛號寄給送達人的方式。郵寄送達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日期,在計算期間時應扣除郵件在途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爲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日期。”這是關於郵寄送達的法律規定。通常送達文書要以直接送達爲主,但在有些情況下,很難直接送達當事人(如當事人在國外,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等),這時就要採取諸如代爲送達、郵寄送達等送達方式,以保證當事人能及時的收到法律文書。

視爲送達的其他法律規定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爲送達:

(一)受送達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達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簽收的;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

(四)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的;

(五)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簽收的;

(六)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

第十條簽收人是受送達人本人或者是受送達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簽收人應當當場覈對郵件內容。簽收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書名稱不一致的,應當當場向郵政機構的投遞員提出,由投遞員在回執上記明情況後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

簽收人是受送達人辦公室、收發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員或者是與受送達人同住成年家屬,受送達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書名稱不一致的,應當在收到郵件後的三日內將該郵件退回人民法院,並以書面方式說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一條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爲送達之日。

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訴訟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綜上所述,郵寄送達的,往往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準,但一些法律規定的視爲送達的情況也有一些特殊情況下的規定,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郵寄送達的送達日期以什麼爲準”問題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