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若干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案由若干規定是什麼?

民事案由若干規定是什麼?

1、民事案件案由一般地是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原始性質來確定,但是很多時候有的當事人書寫的事實與案件的真實事實並不一直,這就需要我們的臉部分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確保案由的準確,爲保證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簡潔明瞭,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則上確定爲“法律關係性質”加“糾紛”,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2、確定民事案件案由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首先,在立案和審判過程中,確定民事案件案由,由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不得擅自編造案由,如果出現應當規定爲新的第三級或第四級案由,可以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篩選、補充相關的案由。

其次,一審法院在立案和審判過程中,應當根據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或依據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準,先從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中選擇;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依次類推,則適用第三級案由;再沒有,則可以直接適用第二級案由,直至第一級案由。

再者,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屬於主從關係的,應當以主法律關係來確定案由,但當事人僅以從法律關係起訴的,則以從法律關係來確定案由;不屬於主從法律關係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民事法律關係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

此外,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的,則應當相應地變更案件的案由。在請求權存在競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自行選擇的請求權,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確定案由,

最後,還有尚要注意的,對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法律關係,確定的民事案件案由是錯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予以糾正,重新確定案由。

二、民事訴訟法的舉證原則是什麼?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指舉證責任在訴訟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即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間的合理配置。舉證責任的分配所要解決的問題首先是誰應就何種事實負舉證責任,以及在爭議的案件事實處於真僞不明的狀態時誰應當承受不利的訴訟後果。一般認爲,舉證責任包括雙重含義,即行爲責任和結果責任。行爲責任注重訴訟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體的訴訟中,當事人爲了避免承擔對其不利的後果而向法院提供證據,這種責任會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來回轉移,直到雙方無證可舉。行爲責任只有先後之分,並無獨家承擔之果。

在民事訴訟理論領域,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舉證責任制度的核心內容,被認爲是“民事訴訟上的脊樑”;在司法實踐中舉證責任問題是每一個民事案件都會遇到的問題,而個案舉證責任的分配又錯綜複雜、情況各異。

在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提出主張的行爲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存在的真實性;若無法提供證據且對方否認,該主張時法院會不支援。在民事訴訟理論領域,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舉證責任制度的核心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