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意見有哪些內容?

一、浙江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意見有哪些內容?

浙江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意見有哪些內容?

浙江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意見

爲懲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違法犯罪行爲,正確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刑事自訴程序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條 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是:

(一)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或《不起訴決定書》的;

(二)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予接收申請執行人報案材料或者超過十五日不予答覆的。

第三條 人民法院以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並予以退回或公安機關超過十五日不予答覆,或公安機關偵查結束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告知其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自訴。

第四條 執行法院立案部門對申請執行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後,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件,應當及時予以立案。對於申請執行人提起刑事自訴時,經調查確認被告人下落不明的,立案部門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拒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對於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正式立案,但尚未作出處理結論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申請執行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條 執行部門在執行過程中應注意收集、固定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證據。

第六條 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除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外,還應提供下列證據:

(一)已生效的執行依據,包括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二)執行機構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負有執行義務,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相應法律文書等證據材料。

第七條 刑事審判部門經審查,認爲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視情決定採取拘傳、逮捕等強制措施。對於立案後被告人下落不明有逮捕必要的,應及時決定逮捕,並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於缺乏證據,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

第八條 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但自訴人可以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九條 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提起刑事自訴的,不中斷原執行案件的執行。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形成的和解協議、執行擔保、履行完畢等執行材料由審理自訴案件的部門及時移送執行部門。

二、拒不執行裁定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針對被告人不履行法院民事判決的情況,刑法上有拒執罪的罪名,浙江省也出臺相關意見解釋,對拒不執行罪的立案標準、辦案材料、立案程序、免責情形等做出了規定。民事訴訟原告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對方拒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