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受案機關有哪些規定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受案機關有哪些規定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受案機關有哪些規定

1、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以前是由法院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2015年7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才明確規定,此類案件可以刑事自訴,當事人可以去執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立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第五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拒不執行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爲。

(一)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爲。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法律文書中應當履行的義務,而拒不執行的行爲。

(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爲。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四)情節嚴重的行爲。是指下列行爲;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相關的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按照這類犯罪人員的罪行處以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並按照這類案件情況處以罰金。對這類拒不執行的案件當事人進行處罰,保護這類案件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辦理,維護我國的法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