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延遲開庭最大期限

沒有最高期限,主要是填寫的延期申請表,得到批准就可以。但規定了延期次數,人民法院應當嚴格限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超過兩次;適用簡易程序以及小額速裁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超過一次。

法院延遲開庭最大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審限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爲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爲三個月。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爲三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爲三十日。法律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並說明詳細情況和理由。院長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經本院院長批准延長審限後尚不能結案,需要再次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