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多長時間能開庭

一、簡易程序多長時間能開庭?

簡易程序多長時間能開庭

當場開庭,不需要另外通知時間。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

(1)起訴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

(3)非訴程序

(4)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衆多的並且,簡易程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簡易程序,而且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中同樣存在簡易程序的使用,有以下情形: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二、簡易程序特點

1.可以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

顯然,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能由人民陪審員獨任審判。

刑事訴訟法: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據此,可以理解爲,並非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刑事案件一律或者必須適用獨任審判。

但是,對於絕大多數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而言,應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這樣更符合立法設定簡易程序的本意。

2.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

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相互辯論。

3.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

被告人自願認罪,並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若干意見》的規定,被告人自願認罪,並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

4.簡易程序在必要時得變更爲普通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其他有關規定重新審理。也就是說,簡易程序在必要時得變更爲普通程序,這是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換問題。應當指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可以由簡易程序轉換爲普通程序。但是,一經確定爲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轉換爲適用簡易程序。因爲,第一審普通程序是法律設定的相對完善的正當程序,具有排他性。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訴訟我國是有簡易的程序和普通的程序;一般適用於簡易程序的都是比較輕的案件,而且也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審結完成的案件,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對於開庭還有結案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定要把握好時間才能更好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