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書怎樣申請強制執行?

一、民事裁定書怎樣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裁定書怎樣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

一審的判決書在15日內沒有上訴;一審裁定書在10日內沒有上訴的即生效。二審判決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無論作爲第一審人民法院,還是作爲第二審人民法院,其作出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申請執行的期間爲兩年

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執行方面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通知與強制執行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首先要先法院提交一份申請書,法院在審查之後,纔會決定是否受理強制執行,然後纔會說派工作人員來執行相關的判決內容。

在當代的社會民事裁定書,如果已經下達的話,相關的人員完全是可以透過法律規定的途徑來申請強制執行,具體的措施就是書寫強制執行書,然後提交給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