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書強制執行申請書怎麼寫

一、仲裁裁決書強制執行申請書怎麼寫?

仲裁裁決書強制執行申請書怎麼寫

強制執行申請書樣本

申請人執行人某某,女,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相關住址,電話。

被申請執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公司代碼某某,相關住址,電話。

法定代表人某某,總經理。

申請事項:

上列當事人因某某一案,經某某人民法院於某年某月某日作出某號民事判決/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拒不遵照判決(或裁決)履行。爲此,特申請你院予以強制執行。

如果是經公證處發給強制執行公證書的,其寫法是:上列當事人因某某事項,經某某公證處於某年某日,發給某號強制執行公證書,據此,申請你院給予強制執行。

事實理由:(簡要地敘述原案情或處理結果,並說明現在的執行的情況。原處理結果要寫明經何機關、於何時、以何字號、何種法律文書作出處理、具體內容、現被申請人執行情況。)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請人: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二、強制執行的條件

第一是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 ,如對於一審判決,必須是在法定期間內無人上訴,而二審判決,經作出即生效。

第二是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如,財產關係人身關係一般不能強制執行。

第三是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就是在履行期限內拒不履行。四是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執行申請:即履行期限屆滿還不履行的2年之內。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轄的規定,即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強制執行的相關法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帳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爲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爲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透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爲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帳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採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以上就是對仲裁裁決書強制執行申請書怎麼寫的相關解釋。進行強制執行必須要有在法律上具有效用的行政裁判書,並且該文書的相應的內容具有可執行性。同時進行強制執行還需要滿足義務人在履行期間拒絕履行相關文書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