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公證是按照遺囑內容進行審查的,但審查的事項不僅包括遺囑的內容,公證機構還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爲能力、對遺產的分配是否爲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還要審查遺囑當中的這些財產是不是當事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法律依據:《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七條 對於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一)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二)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三)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四)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製作日期齊全;(五)辦證程序符合規定。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拒絕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