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訴訟請求變更合理嗎?

一、二審訴訟請求變更合理嗎?

二審訴訟請求變更合理嗎?

不可以。在二審中,不管是一審適用法律錯誤或其它原因,都不能變更訴訟請求。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起反訴,只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二審法院僅對上訴人的上訴內容進行審理,所以在二審中,不管什麼情況,都是不能變更訴訟請求的。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二、行政訴訟二審的處理結果有哪些?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爲作出判決。

行政訴訟申請二審之後,不能隨意變更訴訟請求。二審有兩種處理結果,一種是維持原判,一種是重新判決。法院認爲原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會維持原判;若法院認爲原判決的認定事實存在錯誤,適用的法律有問題,會改判或撤銷判決。